冯弋珩,上海解散清算律师,现执业于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公司清算的工作步骤
1、成立清算组。2、展开清算工作。3、提出清算方案。4、分配剩余财产。5、制作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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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债务承担,根据公司性质不同,债务承担方式有所区别,但是总体来说,公司债务跟公司利害关系人都会有法律上规定的相关义务,根据不同的,和大小来履行债务承担,下面详细介绍下有限公司债务承担的具体内容和方式。
一、有限公司债务的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二、公司股东可能会承担有限公司债务的无限或赔偿的六种情形列举如下:
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报注册资本,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达到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
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
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
名为有限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有限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
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
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
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
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公司的人格即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独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
以上就是整理的关于有限公司债务承担全部内容,可见,一些债务的承担不仅仅局限于名义上公司性质规定的债务承担方式,它会根据公司的实质性质来确定债务与各债务人承担方式,和划分,所以想通过公司性质来规避债务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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